基层反映城市困难群体救助存三方面障碍亟待关注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困难群众救助是基础性、兜底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一大批惠民为民救助举措落地实施,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显著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但调研发现,当前困难群众救助还存在制度整合衔接不够、户籍限制政策享受、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关注解决。
一是制度整合衔接不够。目前社会救助实施中易出现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如现有的低保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支助、住房救助等保障政策,分别由不同的部分负责实施,救助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制度整体合力发挥不足,政策之间的衔接不够,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偶有发生,导致一些城镇困难群众没有被社会救助这张网兜住。而且,大多保障政策都是即时性、短暂性救助,缺乏长期稳定的有效保障。
二是户籍限制政策享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而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未做明确规定。一些困难群众居住地不在户籍地,特别是一些困难群众从一个县市到另外一个县市长期居住的,由于户籍限制,无法在居住地享受保障政策,而户籍地因不熟悉申请人情况往往不予办理,要想享受政策就十分困难。
三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够。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不健全,困难群众寻求社会力量帮助的渠道不通畅,以**市XX县为例,2020年,该县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1353人次、发放救助金3334.5万元,而实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大额救助仅45人次、发放救助金仅47.3万元,分别占比0.4%、1.4%。另一方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实力较弱、设施不完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不高、社会地位偏低,难以留住高素质专业护理人才,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解决制约社会救助的关键问题,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配套、针对性强、操作规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大数据运用,完善跨部门、跨层级各项保障政策“一网通”平台,方便各部门查询群众已享受的政策和群众相关个人信息,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对象信息核查安全性、精准度和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救助政策取消户籍限制、居住地申请限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允许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救助。如:对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居住2年以上、生活困难的非当地户籍人员,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条件、救助标准与当地户籍居民相同。
三是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加强公益宣传,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认真落实有关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救助护理等相关专业,加大就业政策倾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职称评定体系,提高社会救助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