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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领域扫黑除恶调研报告

时间:2024-02-17 14:22:37
乡村治理领域扫黑除恶调研报告[本文共1590字]

一、乡村治理领域涉黑恶主要规律

黑恶势力破坏基层民主选举,剥夺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破坏民主决策,根本不给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机会;破坏民主管理,使基层管理制度缺失或成为一纸空文,破坏民主监督,使人民群众不敢行使监督权。村民不能切实享受各项惠民政策,乡村赌博盛行。透过案例中基层村干部在欺压百姓、侵害百姓切身利益、破坏选举等现象,深入剖析人民群众为何痛恨基层黑恶势力。通过多案例分析,总结基层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以便及时发现各类盘踞在基层组织当中侵害百姓利益的黑恶势力,提升扫黑除恶的精准打击能力。

二、乡村治理领域犯罪案例

案例三:罪犯王某,曾任村支部书记,挪用公款罪。犯罪经过:王某自己经营的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就让村里的出纳把钱转到自己公司用一段时间, 总共金额300多万元,用完之后把钱转回村集体账户。后来由于与他竞选村支部书记的村民举报,他就按照使用时间给这笔资金付了利息,他认为钱已经还了又付了利息,不能算挪用公款。 背景调查:王某所在村集体较为富裕,但是资金缺乏监管,王某在村里办事比较公道,上级的任务和政策也能及时落实,因此在上级和村民当中的口碑较好。改造表现一般,坚持自己使用集体的资金村两委是知道的,而且及时还了回去,也付了利息,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目前一直在申诉。

案例总结:村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王某在自己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不是到银行贷款,而是村里的钱,很简单地就把钱转走了。如果不是举报,这一问题也不会暴露出来,王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钱及时还回来付了利息就不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存在问题

(一)村干部的法律意思普遍比较淡薄,认罪悔罪态度较差。有的把贪污受贿当成是对自己工作的犒赏,有的把挪用村里的钱付了利息就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抱着侥幸心里和其他村干部一起分赃,在入监之后仍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有的认为自己只是运气不好,有的还在不断申诉。

(二)村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村干部相互商量一下就可以把村集体的钱用作自己企业的资金周转, 有的既当会计又当出纳,用集体的钱比用自己的钱还方便。 

(三)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的案发是由竞选对手举报的,有的案发是由于村里的宗派矛盾牵连出来的,有的是亏空填补不上才被发现的。

(四)歪曲上级的政策。国家有很多富民的政策,到了有的村干部这里就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成为其亲朋好友之间共享的福利。 

(五)为人霸道,插手工程项目,人为设置障碍。有的村工程项目都由村干部包揽,其他人根本无法涉足,即使有他人承包的,村干部也要分一杯羹,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价格无法有效控制。 

(六)反映贿选的情况较多。本次访谈中罪犯没有直接承认自己的贿选行为,但是多人提到了其竞争对手在选举中给选民送烟、请客送礼等情况,甚至有落选者买凶伤人的情况。 

(七)宗族、姓氏观念较为严重。有的村干部代表的是某一派或某一姓氏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为村民干事谋利,在换届选举时,甚至会爆发激烈的冲突。

四、下步对策

一是组织开展涉黑涉恶势力干扰把持基层政权查处行动。紧盯“五个再一遍、三个大起底”不放松,持续做好村(居)换届“回头看”和“一肩挑”工作。严格落实村“两委”成员格县级联审制度,坚持凡进必审和届中集中联审,筑牢扫黑除恶的基层战斗堡垒。会同组织部门加大对软弱涣散村级组织的督导巡查,大力推行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工作,指导各镇(办)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稳定工作。

二是聚焦治安状况,确保除恶务尽的方向不偏。全县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主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根治的黑恶犯罪问题,严格对照南昌市公安局明确的20类情形,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严惩、除恶务尽”的原则,对涉黑恶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目前,全局共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5个。

三是坚持部门联动和综合治理,确保依法严惩的效果。在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要求法制部门全程参与涉黑恶案件的侦破,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并主动与纪委、组织、民政、信访以及乡镇等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相互之间建立线索移送机制、重大案件磋商机制、涉黑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等。目前,已向纪委、组织部门移送了一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线索,向各行业监管部门发送函件共50余件,确保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严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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