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战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管理,促进公司战略与各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和贯彻落实,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全资及控股的各二级经营单位及各京外、海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管理,是指公司对长期发展战略、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修)订、实施、监控与评价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构成公司的战略规划体系。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是对公司未来五年及以上时期内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战略目标、发展路径、业务组合等进行的总体谋划。
公司中期发展规划包括公司三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单位发展规划三类。公司三年发展规划是对公司未来三年发展目标、商业计划、战略举措、行动方案的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是在某一专项领域,为支撑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制订的包含目标、路径、举措的行动方案。各单位发展规划是各单位以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三年发展规划为依据,对本单位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和行动举措做出的基本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是根据三年发展规划及环境变化对未来一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及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两类。
第五条 战略管理部(以下简称战略部)是公司战略管理的执行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其职责包括: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专项规划、各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年度总体工作安排的制订;承担规划实施的指导、推动、监控、分析及评估工作;编制公司年度战略管理报告。
战略的制订与修订
第六条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安排的制订根据集团统一部署及公司发展需要开展编制工作。长期发展战略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建议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请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三年发展规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年度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专项规划、各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各单位年度总体工作安排由各单位审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中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以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指导,遵循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和充分论证的原则,广泛征求公司内部、集团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战略部作为公司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落实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工作。
公司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中期发展规划原则上应在环境及形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公司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统筹部署行动计划、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应以贯彻落实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中期发展规划为基础,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形势变化,提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及各项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原有发展战略或规划不再适应公司发展新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做出修订或重新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或中期发展规划的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要求,公司中期发展规划原则上每年9月着手进行滚动调整,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的滚动调整工作,程序同制订发展规划程序;规划的滚动调整要与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营预算相衔接。
战略规划的实施和监控
第十三条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通过公司中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预算贯彻落实,并通过定期经营调度会、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单位负责人考核、规划实施评价等措施推进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统一组织工作。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中涉及公司层面的战略性事项,应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公司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优先投入和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公司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控,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本机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控。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定期调度会,重点分析各单位经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对各相关单位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战略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年初确定对各相关单位战略实施的年度考核指标,年底对各经营单位年度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绩效评价考核中。
第十九条 为全面监控战略规划实施,公司实行战略规划实施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各经营单位需编制本单位年度战略管理报告,并于12月中旬前上报战略管理部。该报告着重分析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战略部年底对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编制公司年度战略管理报告,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战略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