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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17 14:24:38
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本文共1137字]

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使用秩序,促进办公设备的正确应用和有效管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树立良好的办公形象,节约企业经营建设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1.各部门、单位要本着为企业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按轻重缓急,认真进行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的申报,办公设备申报须经局长审核批示。

2.计划处根据局长审批情况,综合考虑各部门或单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采购计划,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实行统一采购。

3.电子办公设备采购和使用要严格执行《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等。

4.对于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基层单位由设备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局机关各部门需指派一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电子办公设备领用和发放需填报《电子办公设备领用单》(见附件),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各类设备信息的登记和资料存档工作(包括设备信息和人员信息等)。

5.各办公室的计算机等设备仅供办公和学习使用,不得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或浏览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站。

6.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大楼电子办公设备的简单维修维护工作,基层单位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7.要爱护好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做好日常查杀毒和简单维护工作。若有故障,经简单维修仍不能正常工作,确需外出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各处室、单位办公费用自行承担。

8.定时做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外带U盘、移动硬盘工作时,必须先执行杀毒程序,以免计算机被传染病毒。

9.外出、午休、下班等不使用计算机时请及时按照正常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关闭电源,以减少电磁辐射、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保护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

10.节约使用设备耗材,如纸张、墨盒等。应尽量双面打印或复印。

11.各部门的电子办公设备及配件由计划处根据业务需要统一调配,未经同意,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换计算机、打印机及其配件等。人员调动时不得随意带走办公设备,自己的文件用可移动存储器带走。确需带走办公设备的,需向原使用单位和计划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生产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调配手续。

12.电子办公设备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如运行良好,应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或没有维修价值的,需交回计划处统一处置。涉及财务等企业秘密的计算机等设备,可自行保存或销毁存储硬盘。

13.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实行部门、单位一把手追责制,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将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电子办公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如下:

附  件:

电子办公设备领用单

 

单位(公章):

姓    名


设    备

原使用人


部    门


职    位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型号


出厂日期/配置


使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领取时间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一份,原件签字盖章后由单位、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保存,复印件报送      处存档备案。人员变动时需重新填报《电子办公设备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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